按採購項目核對數量、單價及服務完成依據。
實際保管數量與可核發票數量分開。
記清已接納件數有多少已用作核文件。
保留發票明細參考,避免表頭只連一單而漏另一採購。
用已接納交付記錄,不直接用供應商自報完成數。
件數及適用獲准單價分開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