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實需要、規格、分配及真正要買的項目。
先核實是否同一需要,再決定合併數量。
欠規格時先補資料,不把供應商的推測當作等同。
每件只分配一次,核對分攤時不改貨品總量。
只移除撤回的需要,保留其他申請,並查是否已有發單。
自備數量及適用條件已核實,才減採購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