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潛在客戶前先看旗下商機
假設 L-98、L-99 已確認是 C-31 的重複聯絡紀錄。L-98 有資料匯出商機,L-99 有支援續期商機。合併身分後,把兩個商機都連到 C-31,但保留各自階段及負責人。第三個商機可能重複記同一資料匯出採購,須另按範圍及客戶決定依據覆核。
| 旗下紀錄 | 採購決定 | 階段及負責人 | 合併處理 |
|---|---|---|---|
| O-EXPORT | 資料匯出需要 D-8 | 範圍討論 / Ren | 連到 C-31,保留內容 |
| O-SUPPORT | 支援續期 D-9 | 待覆 / Lee | 獨立保留 |
| O-EXPORT-COPY | 可能重複 D-8 | 草稿 / Lee | 先核對是否同一採購決定 |
先整合身分,再核對重複商機
- 確認聯絡身分重複
- 列出全部商機
- 保留不同採購決定
- 只覆核疑似重複商機
不同現行報價都要保留可見,不能揀較高階段便當作正確內容。
確認 O-EXPORT-COPY 重複並整合後,還有多少個採購決定?
查看參考答案
兩個:匯出 D-8 及支援續期 D-9。一位整合後的聯絡人仍可有兩個商機。
這是業務紀錄判斷,不是批量匯入或防重複執行方法;未證明是同一採購,不應把商機當作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