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對工作數、時數及跨期未完事項,分清有做與已完成。
份數及已訂工作量並列,不把大小工作都當同樣一份。
用已記實際工時加已覆核餘下估算,不以已花時間推定完成。
未開的下一步按實際前置完成時間重排,原安排留來比較。
同一未完工作移期,已完成份數仍留上週記錄。
經過時間先分狀態,才判斷加人是否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