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依據與可備開單資格分開
假設設計工作室記 6 小時,其中 3 小時客戶工作已批、2 小時內部行政、1 小時客戶工作待核。本例只把已批客戶工時交開單準備,因此是 3 小時,未有單價、發票或付款。
| 要求 | 須保留資料 | 本例判定規則 |
|---|---|---|
| 工作記錄 | 同事、工作、時數 | 6 小時實做都保留 |
| 分類 | 客戶或內部工作 | 行政不交開單準備 |
| 批准 | 客戶工時覆核結果 | 待核那一小時暫不計 |
實記與可備開單時數分開測
| 個案 | 輸入 | 預期判定 |
|---|---|---|
| 已批客戶工作 | 3 小時 | 3 可用 |
| 行政加待核 | 2 加 1 小時 | 目前可用 0 |
- 查實際工時
- 分工作類型
- 查客戶工時批准
- 可用時數另匯出
缺覆核結果便待核,不能因同事資深便當已批。
待核那一小時其後獲批,有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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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備開單變 4 小時,實記仍是 6;沒有因此產生發票或付款。
示範要對齊實際及可用時數,不刪不計或待核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