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已供可工作時段及要求
假設S14已確認周一09:00至17:00可工作,LV1想13:00至15:00缺席,但按公司所供流程仍待決,欠批准。本例在已確認時段旁列待決要求,暫不改原記錄;未有假期權益或薪酬規則。
| 記錄 | 時段 | 狀態 |
|---|---|---|
| 已確認可工作 | 09:00–17:00 | 保留 |
| LV1 | 13:00–15:00 | 待決 |
決定狀態分開
- LV1對S14
- 保留已供時段
- 另列待決時段
- LV1交指定決定流程
待決要求不能因日曆備註便推已准。
LV1現在新增多少已確認時段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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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有要求,但欠已准時段改動依據。
交待決要求
| 個案 | 操作或結果 | 依據界線 |
|---|---|---|
| 扣待決兩小時 | 不改已確認記錄 | 欠批准 |
| 顯示LV1待決 | 有支持 | 留要求而不虛構決定 |
受LV1影響的安排要顯示未決要求,不能稱最終缺席決定;真正人手配排另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