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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的貨與出貨不同,怎樣留待查核

貨可先收妥,但款式或序號有爭議時,不直接當退貨已獲接納。

把退回實物與原出貨對照

假設 RA-J 批准退兩件 DV-A,原出貨序號是 S71 及 S72。實際收回 S71 及 S99。兩件先收妥,本例規則要求序號與該退貨批准相符;這是業務假設,不代表法定退貨權利。

退貨身分爭議的假設記錄
實收序號原出貨判斷下一項依據
S71D-J/S71身分相符,繼續驗貨貨況記錄 IC-J1
S99D-J 未有對應身分爭議待查客人及出貨依據
S72D-J/S72尚未退回不計已退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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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身分才決定上架及退款審批

  1. 記退貨包裹實收內容
  2. 對原出貨款式及序號
  3. 驗相符貨件
  4. 不相符貨件按編號待查
  5. 負責人釐清退貨範圍

原序號依據缺漏,不能證明應接納或拒絕;先留爭議,找回出貨記錄。

S99 另有保管行並連 RA-J,不能把它改成 S72 來湊齊退貨。負責人之後若有依據更正批准範圍,仍保留原實收序號及查核記錄。

原出貨序號收回了多少件?目前代收保管多少件?

查看參考答案

原序號只收回 S71 一件。保管有兩件,即 S71 及 S99;S72 未退到,S99 仍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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