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退回實物與原出貨對照
假設 RA-J 批准退兩件 DV-A,原出貨序號是 S71 及 S72。實際收回 S71 及 S99。兩件先收妥,本例規則要求序號與該退貨批准相符;這是業務假設,不代表法定退貨權利。
| 實收序號 | 原出貨 | 判斷 | 下一項依據 |
|---|---|---|---|
| S71 | D-J/S71 | 身分相符,繼續驗貨 | 貨況記錄 IC-J1 |
| S99 | D-J 未有對應 | 身分爭議待查 | 客人及出貨依據 |
| S72 | D-J/S72 | 尚未退回 | 不計已退到 |
查明身分才決定上架及退款審批
- 記退貨包裹實收內容
- 對原出貨款式及序號
- 驗相符貨件
- 不相符貨件按編號待查
- 負責人釐清退貨範圍
原序號依據缺漏,不能證明應接納或拒絕;先留爭議,找回出貨記錄。
S99 另有保管行並連 RA-J,不能把它改成 S72 來湊齊退貨。負責人之後若有依據更正批准範圍,仍保留原實收序號及查核記錄。
原出貨序號收回了多少件?目前代收保管多少件?
查看參考答案
原序號只收回 S71 一件。保管有兩件,即 S71 及 S99;S72 未退到,S99 仍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