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留及待查按用途及所屬記錄分清
假設 O-N 的 RSV-N 預留 4 件,另一張單的 RSV-P 預留 3 件。O-N 的其中 2 件另外有 Q-N 驗貨待查。批准取消只針對 O-N,要解除訂單佔用,不能連驗貨決定也刪掉。
| 預留/待查 | 所屬/範圍 | 取消前 | CAN-N 後 |
|---|---|---|---|
| RSV-N | O-N/4 件 | 已預留 | 已解除 |
| RSV-P | O-P/3 件 | 已預留 | 保留 |
| Q-N | 驗貨/N03–N04 | 待查/2 件 | 待查/2 件 |
解除訂單佔用,實物保管不變
- 確認取消行及批准
- 找出所屬預留編號
- 只解除 RSV-N
- 保留其他預留及待查
- 解除記錄連 CAN-N
預留貨若已候發或離倉,先對齊相關實物工作,不能只解預留便當取消完成。
解除 RSV-N 不會增加實物數。本例 4 件中只有 2 件沒有其他限制,另 2 件仍受 Q-N 待查限制。本表執行取消決定,沒有取代可承諾存貨計算。
哪筆記錄會改?4 件是否全部立即可執?
查看參考答案
RSV-N 改為已解除,RSV-P 及 Q-N 保留。列出的限制下只有 N01 至 N02 不再受限,N03 至 N04 仍要驗貨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