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項目編號核對,不只看總數
假設 PO-118 引用 Q-118 第 1 版,現行已發報價卻是第 2 版;採購單寫九個設定單位,報價是八個,還要求一個報價未確認的日期。按本例,銷售須釐清三項差異才建立確認訂單。文件名稱相同,不能證明內容一致。
| 欄位 | 報價依據 | 採購單內容 | 須釐清 |
|---|---|---|---|
| 版本 | Q-118 第 2 版已發出 | Q-118 第 1 版 | 確認要採用的現行範圍 |
| 設定單位 | 8 | 9 | 確認新數量或更正採購單 |
| 開始日期 | 有待確認 | 10 月 26 日 | 取得排期決定 |
差異未清楚前暫緩確認
- 對應報價及採購單
- 逐項比較實際工作欄位
- 記下已確認的處理
- 建立一致的訂單依據
採購單上寫了日期,不代表同事可把未確認排期當作已承諾。
客戶改正版本,數量及日期仍未改,是否已可確認訂單?
查看參考答案
未可以。只解決了一項,數量及排期仍須有明確決定。
這是營運核對,不判斷採購單與報價在法律上哪份優先,也不推算價格或付款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