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正確採購單,分清分批提貨、送貨地點及供應商答覆。
已發分批單與實際收貨分開計。
供應商、規格及件數須相符,批准不代表文件已發。
已發件數、供應商確認供應及待答項目分開記。
逐項確認送貨點,不把帳單地址當到貨指示。
金額保留貨幣,按已訂規則決定單據用哪種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