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對採購決定所需資料
本例 A-E 容許在 2026 年 10 月 20 日香港時間 17:00 前發單,不包括截止一刻。較早建立草稿不算已在期限內發出。下列是三個擬發時間,並非實際寄出記錄。過期須續批,舊批准保留歷史。
| 草稿 | 擬發時間 | 時間判定 | 下一步 |
|---|---|---|---|
| P-E1 | 16:59:59 | 截止前 | 其他條件符合才可發 |
| P-E2 | 17:00:00 | 不包括相等 | 重新取得批准 |
| P-E3 | 17:01:00 | 截止後 | 重新取得批准 |
完成處理並記下結果
- 查批准界線及時區。
- 擬發時間只供草稿預覽,實際須以採購單發出時間與截止嚴格比較。
- 記有效發單批准,或把草稿保留待續批。
發單時間不可靠便仍待核,不可改用草稿建立時間。
P-E2 在 16:00 寫好草稿,是否令 17:00 發單符合期限?
查看參考答案
不會。指定核對點是發出而非草擬,本例不包括截止一刻。
批准有效不證明供應商接納或已付款,須有各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