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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到場時間,不重複計出席或扣堂

有依據才改到場時間,只重新判定受該時間影響的規則。

分清改時間及改預約狀態

本例 18:15 前到場可接納。職員曾輸入 18:18,已核實入口名冊證明是 18:12。預約經覆核已算出席,本例遲到與否均用 1 堂。只改時間及遲到標記,不新增出席或退回正常用堂。

假設到場時間更正表
欄位原值證據/決定更正值
到場時間18:18入口名冊 DR-118:12
到場分類遲到18:12 早於 18:15時段內到場
已用堂數1出席結果仍成立1
下載可編輯 CSV ↓

更正有證據支持的欄位

  1. 比較已接納證據與原到場時間。
  2. 保存新舊時間、證據參考及職員原因。
  3. 重判遲到標記,保留原出席及扣堂。

若另有遲到罰扣,須覆核該筆明細;本例用 1 堂,不假設存在罰扣。

更正後的到場時間比截止早多少?

查看參考答案

比 18:15 早 3 分鐘,遲到改為時段內到場,已用堂數仍為 1。

職員歷史應列為更正,出席總數則只計該預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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