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份存貨帶來源類別
假設倉內有自購來源 O 五件、寄售來源 C 七件,W1 明確只准用 O。分類按本例已提供記錄,不判法律貨權或估值。實物有 12 件,也不代表能滿足只准 O 的 6 件要求。
| 要求 | 須保留資料 | 本例判定規則 |
|---|---|---|
| 來源識別 | 貨品加來源組別加依據 | O5、C7 分開 |
| 訂單限制 | W1 只准 O | C 不補只准 O 的短缺 |
| 出貨歷史 | 逐行所用來源 | 明確記 O 用量 |
實物總數與可用來源分開測
| 個案 | 輸入 | 預期判定 |
|---|---|---|
| W1 要 4 | O5/C7 | 只用 O 足夠 |
| W1 要 6 | O5/C7 | 可用 O 欠 1 件 |
- 查來源記錄
- 查訂單准用來源
- 只比可用來源數
- 記所用來源出貨
來源未知先查,不能為湊訂單便改成 O。
未有新來源決定,C 可補第六件嗎?
查看參考答案
不可。O 只有 5 件可用,按只准 O 規則仍欠 1 件。
示範要有逐來源結存及出貨依據,單顯示 12 件會遮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