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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要求撤回後怎樣逐項處理行政效果

未做要求可取消,已發項目另有處理工作。

列真正已做的事

假設J12在加入日前撤回。櫃位要求待辦,歡迎便條已送,B12識別牌已實物發出。本例取消待辦、保留訊息歷史、另開識別牌處理;撤回不證明已收回或銷毀。

撤回行政效果
項目已知處理
櫃位待辦取消要求
歡迎便條已送留歷史
B12識別牌已發處理待辦
下載可編輯 CSV ↓

只取消未做要求

  1. 記撤回決定
  2. 取消櫃位要求
  3. 留已送便條歷史
  4. 開B12處理引用

有已做效果就不能把子工作全填未曾做。

取消多少待辦?多少已發項仍未處理?

查看參考答案

取消一個待辦,已發識別牌一件待處理;已送便條仍為一次歷史完成操作。

已發項保留處理

填好的行政核對個案
個案操作或結果依據界線
撤回即把B12填已還不接受欠歸還依據
櫃位要求結為取消有支持未有已配對效果
下載可編輯 CSV ↓

加入個案可填撤回,B12處理仍待辦;行政結案要明列該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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