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真正已做的事
假設J12在加入日前撤回。櫃位要求待辦,歡迎便條已送,B12識別牌已實物發出。本例取消待辦、保留訊息歷史、另開識別牌處理;撤回不證明已收回或銷毀。
| 項目 | 已知 | 處理 |
|---|---|---|
| 櫃位 | 待辦 | 取消要求 |
| 歡迎便條 | 已送 | 留歷史 |
| B12識別牌 | 已發 | 處理待辦 |
只取消未做要求
- 記撤回決定
- 取消櫃位要求
- 留已送便條歷史
- 開B12處理引用
有已做效果就不能把子工作全填未曾做。
取消多少待辦?多少已發項仍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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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一個待辦,已發識別牌一件待處理;已送便條仍為一次歷史完成操作。
已發項保留處理
| 個案 | 操作或結果 | 依據界線 |
|---|---|---|
| 撤回即把B12填已還 | 不接受 | 欠歸還依據 |
| 櫃位要求結為取消 | 有支持 | 未有已配對效果 |
加入個案可填撤回,B12處理仍待辦;行政結案要明列該餘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