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齊職員識別、個案依據及已發要求。
已核身分沿用,但不重開舊完成個案,也不繼承舊清單完成。
只複製工作定義,把綁人的執行依據清空。
待辦日期要求可改,已完成發送的實際結果仍保留。
未做要求可取消,已發項目另有處理工作。
更正地點識別碼,再找哪些已發要求仍指錯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