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記錄照留,有依據才推進賬單調整。
按已給數量及單價重計,草稿改動照留。
更正提案連原文件,不覆寫已發依據。
按本例已發文件邊界才套金額調整。
先計已發減款,才接受新減額。
已發調整、原收款及下一處置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