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份參與記錄列提供方
假設合作項目 L1 出席本機構課,L2 出席合作方課、由本機構轉介,L3 預約本機構課但未有出席。量度只計本機構真正提供而已核參與,L2 可記合作服務及本機構轉介,不再算本機構授課。
| 要求 | 須保留資料 | 本例判定規則 |
|---|---|---|
| 提供方 | 活動編號加實際提供機構 | L2 由合作方提供 |
| 參與 | 已核出席與預約分開 | L3 暫不計 |
| 角色歸屬 | 轉介及提供欄分開 | 不把一次轉介當提供 |
提供、轉介及預約分開測
| 個案 | 輸入 | 預期判定 |
|---|---|---|
| L1 | 本機構提供;出席已核 | 計本機構 1 次參與 |
| L2 | 合作方提供;本機構轉介 | 本機構只計轉介 |
| L3 | 本機構預約;未有出席 | 參與待核 |
- 查每活動提供方
- 查出席依據
- 轉介角色另列
- 按所定範圍計提供參與
提供方未知便暫不歸入服務量,不能預設為正在報數的機構。
現時有依據支持本機構提供多少次參與?
查看參考答案
一次,L1;L2 由合作方提供,L3 未有出席依據。
匯出保留提供及轉介兩個面向,合作貢獻可記,也不重複計服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