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改動時,相關行政工作及已完成效果仍可追查。
按已知桌位改地點,各舊新點工作仍逐項記。
改預定加入目的點,不聲稱已從未曾到的地點搬走。
已做改動另開補回要求,不改稱未曾發生。
沿用職員識別,舊裝置工作仍屬原個案。
發批次前比已準備個案版與現來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