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報要有待決問題及依據
假設項目由測試負責人收集證據、流程負責人釐清規則、發起人決定範圍。覆核人不能單獨批准修改原要求。
| 未能定案原因 | 先由誰處理 | 上報資料 | 由誰定案 |
|---|---|---|---|
| 缺少前後紀錄 | 測試負責人 | 個案編號、已知輸出及欠缺證據 | 補齊後由覆核人判斷 |
| 規則理解不同 | 流程負責人 | 原要求及兩種理解 | 流程方釐清規則;範圍變更交發起人 |
| 批准人未能處理 | 項目統籌 | 待決事項、日期及已定代理安排 | 獲授權代理處理,否則仍待定 |
沒人批准,不代表自動通過
發起人不在,到期後測試負責人可把改後範圍標為已接納嗎?
查看參考答案
本例不可以。先找已定獲授權代理;沒有便保留待定並指出阻礙,不因為到期就自行產生批准權。
此表安排決策流程,並非法律上的爭議條款或指定回覆期限。使用前須填真正權限及已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