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具體個案比較規則
本例原訂規則:草稿有指定覆核人,而且附了來源清單,便符合覆核條件;兩者欠任何一項都不符合。若改成「或」,只得其中一項也會符合。此課只判定是否符合條件,不表示已完成覆核。
| 個案 | 覆核人/清單 | 兩項都要 | 其中一項即可 |
|---|---|---|---|
| C1 | 有/有 | 符合 | 符合 |
| C2 | 有/無 | 不符合 | 符合 |
| C3 | 無/無 | 不符合 | 不符合 |
逐步釐清判定
C2 才分辨到兩種規則,C1、C3 的結果相同。只用資料齊備草稿測試,便看不出錯用「或」。兩項輸入要分開記。
已附來源清單,卻未指定覆核人,原規則是否通過?
查看參考答案
不通過。兩項必需條件仍欠一項;若用「或」才會通過,所以連接詞不能含糊。
可按需要修改的驗收條文
本例只有「已指定覆核人」及「已附來源清單」同時為真,才標為符合覆核條件;其餘三種組合均不符合。不能由符合條件推定覆核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