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端各要查甚麼,不能只寫「整合方」
假設流程把 C-17 從接收系統經連接程式送到資料系統。客戶資料負責人提供規則,連接維護人查傳送,目標管理員查已保存紀錄。
| 交界情況 | 原端核對 | 連接端核對 | 目標端及統籌 |
|---|---|---|---|
| C-17 漏填必需狀態 | 獲批准後更正原狀態 | 記錄拒絕編號 | 沒有意外新增;資料負責人統籌 |
| 已送出,未有回覆 | 保留 C-17 識別資料 | 標記結果未明及編號 | 再寫入前先查 C-17;連接負責人統籌 |
| 目標不接受欄位值 | 確認原來業務值 | 保留目標拒絕原因 | 確認接受規則;資料負責人決定更正 |
轉寄訊息不代表責任已完
連接維護人把回覆遺失工單轉給目標管理員。誰確保客戶收到整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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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結果未明由連接負責人統籌。他須合併目標證據及傳送記錄,交代是否已有 C-17;只轉寄並不足夠。
此表只安排責任,不聲稱任何指定連接產品支援查狀態或重試。訂恢復方法前須核實真正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