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具體個案比較規則
本例頁數及每頁分鐘均為非負整數,估時為兩者相乘。原為 4 頁、每頁 5 分鐘,合 20。頁數改 6 得 30;原記錄的每頁改 7 得 28。這是估計分鐘,不是實際工時記錄。
| 個案 | 頁數 | 每頁分鐘 | 應得估時 |
|---|---|---|---|
| 原值 | 4 | 5 | 20 |
| 只改頁數 | 6 | 5 | 30 |
| 只改每頁 | 4 | 7 | 28 |
逐步釐清判定
只測頁數,看不出每頁分鐘是否也會觸發重計。實際分鐘另欄保存,重計估時不能改觀察記錄。
兩項都改為 6 頁、每頁 7 分鐘,應估多少?
查看參考答案
42 分鐘,6×7;已記實際分鐘保持原值。
可按需要修改的驗收條文
頁數或每頁分鐘任何一項改,都重計估計分鐘=兩者相乘。不能沿用舊估時,改估時輸入時保留實際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