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作單位建立、校準及對清工時估算。
數量改變時,估算式也要按真正工作量變。
先數要做的組合,再乘每組工時。
校準係數只適用已列情況,不能當通用生產力。
按已訂可同時出現的情況計總範圍。
列清未分配工時,不為用盡餘額而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