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送前,先確認停止推廣已生效

假設一間補習社以 CRM 管理家長資料,另一個平台發電子通訊,並曾把名單交給代辦推廣的公司。家長提出取消訂閱後,前台即使已更新 CRM,也不能據此判斷其他地方已停止發送。負責人要問的是:今次推廣真正使用的名單,是否已排除有關地址?若工具無法可靠排除,應先暫停受影響的推廣,再處理系統之間的落差。

通訊辦常見問題 Q2.5 指出,發送人應在取消接收要求發出當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停止向有關電子地址發送其後的商業電子訊息。不能待 CRM 下次同步才開始計時。實際操作宜盡快停止發送;本文不推算涉及假期的具體限期。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發送規則,不能代替《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要求。政府對私隱條例的說明涵蓋同意要求及相關豁免,亦指出當事人可要求停止這類用途。因此,不能以十個工作天為理由,在收到撤回要求後繼續利用個人資料促銷。要求範圍有疑問時,應交由私隱事務負責人處理。

用同一宗紀錄追蹤各工具的處理結果

每宗要求應有固定編號及一名統籌負責人,避免前台、市場部與外判公司各自以為對方已完成。保留原始要求供獲授權同事查閱,並分開記錄發出與收到時間。除了準確地址,也要記下客戶原意;「不要再向我推廣」不能自行縮窄成只停一份電子通訊。若身份或範圍未明,先暫停向已知受影響地址推廣,再由負責人釐清。

由收到要求至確認停止發送的工作清單
接收個案編號、原始要求、可取得的發出時間、收到時間及時區接收紀錄可追溯至原始訊息或提交紀錄
地址與範圍準確電郵或號碼;要求涉及的發送人及推廣範圍負責人確認範圍;未釐清事項保持待處理
發送責任授權推廣的機構、指定負責人及適用的外判聯絡人負責人確認會跟進所有相關發送途徑
檢查排程檢查排程、自動跟進訊息及已匯出的名單發送前已確認排除,否則暫停受影響項目
確認各系統已更新核對 CRM、推廣工具及外判公司持有的名單各接收系統的核對時間及推廣名單證據
異常升級同步失敗、無法登入工具或範圍不明,均交指定人員跟進解決後由負責人核實並記錄結案,才解除暫停
下載 CSV

匯出成功或同步工作顯示完成,只證明程序曾經執行,未必證明發送端已採用新狀態。應再檢查接收系統及實際推廣名單,並請外判公司確認使用哪個版本、如何排除地址。證據也應限制存取,不要為了證明已刪除一個收件地址,就把整份家長資料庫轉發給所有同事。

按人手與發送方式選擇控制措施

如果推廣並不頻密,而且由同一人把關發送,共用紀錄加人手核對可以是務實起點,但必須安排替補人員,並在發送前再查有沒有新要求。多個工具持續自動發訊息時,則應考慮自動傳遞停止推廣狀態,同時設失敗提示、重試及人工暫停安排。不論採用哪種方式,都要防止舊試算表重新匯入後,把已取消訂閱的地址再次加入推廣名單。

演練時可使用補習社控制的測試地址:先加入測試名單,建立排程但不發送,再經正式取消訂閱途徑提交要求。逐一核對各工具、排程名單,然後重做一次舊資料匯入,確認地址仍被排除。再模擬同步失敗,檢查是否有人收到異常通知,以及受影響推廣有否維持暫停。這些是要請操作人員示範的驗收條件,不代表任何產品已內置全部功能。

延伸閱讀:連接業務系統並避免重複紀錄通訊辦參考資料:發送規則與取消接收要求

核對雙語聲明,再演練下一次發送

通訊辦 Q2.6 說明,發送人資料及取消接收聲明一般須中英並列,但收件人的語言選擇,以及指定姓名、名稱和地址情況可有例外。Q2.1 亦要求發送人識別及聯絡資料,並提供取消接收途徑。審核雙語內容時,須對照實際操作。

請熟悉中文及英文的審核者,分別從收到的測試訊息依指示操作,確認兩條路徑都會進入同一處理流程。兩個版本對停止範圍及處理時間的承諾必須一致,也要符合團隊實際能力。不要把招生優惠改稱「服務通知」以繞過停止推廣設定;若必要的營運通知共用發送工具,應另行與私隱負責人核對內容用途及發送途徑。

下一次推廣前,先指定放行負責人,再用一宗受控測試要求填妥清單。在上述補習社情境,CRM、推廣平台及外判名單都確認已排除地址,才可結案;外判公司若未能確認排程所用名單,該項發送便應繼續暫停並上報。先在實際流程示範一次成功停止,再記錄放行或暫停的決定,會比只在程序文件寫上「已處理」更有用。

進行前先確認

  • 負責人能否追溯要求的發出與收到時間,而非由同步時刻重新計時?
  • 每個發送端是否已排除有關地址,包括排程及外判推廣?
  • 更新傳遞失敗時,是否會暫停受影響發送並通知指定人員?
  • 雙語取消接收指示及舊資料重新匯入情境是否已完成測試?

資料來源及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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