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送前,先確認停止推廣已生效
假設一間補習社以 CRM 管理家長資料,另一個平台發電子通訊,並曾把名單交給代辦推廣的公司。家長提出取消訂閱後,前台即使已更新 CRM,也不能據此判斷其他地方已停止發送。負責人要問的是:今次推廣真正使用的名單,是否已排除有關地址?若工具無法可靠排除,應先暫停受影響的推廣,再處理系統之間的落差。
通訊辦常見問題 Q2.5 指出,發送人應在取消接收要求發出當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停止向有關電子地址發送其後的商業電子訊息。不能待 CRM 下次同步才開始計時。實際操作宜盡快停止發送;本文不推算涉及假期的具體限期。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發送規則,不能代替《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要求。政府對私隱條例的說明涵蓋同意要求及相關豁免,亦指出當事人可要求停止這類用途。因此,不能以十個工作天為理由,在收到撤回要求後繼續利用個人資料促銷。要求範圍有疑問時,應交由私隱事務負責人處理。
用同一宗紀錄追蹤各工具的處理結果
每宗要求應有固定編號及一名統籌負責人,避免前台、市場部與外判公司各自以為對方已完成。保留原始要求供獲授權同事查閱,並分開記錄發出與收到時間。除了準確地址,也要記下客戶原意;「不要再向我推廣」不能自行縮窄成只停一份電子通訊。若身份或範圍未明,先暫停向已知受影響地址推廣,再由負責人釐清。
| 接收 | 個案編號、原始要求、可取得的發出時間、收到時間及時區 | 接收紀錄可追溯至原始訊息或提交紀錄 |
|---|---|---|
| 地址與範圍 | 準確電郵或號碼;要求涉及的發送人及推廣範圍 | 負責人確認範圍;未釐清事項保持待處理 |
| 發送責任 | 授權推廣的機構、指定負責人及適用的外判聯絡人 | 負責人確認會跟進所有相關發送途徑 |
| 檢查排程 | 檢查排程、自動跟進訊息及已匯出的名單 | 發送前已確認排除,否則暫停受影響項目 |
| 確認各系統已更新 | 核對 CRM、推廣工具及外判公司持有的名單 | 各接收系統的核對時間及推廣名單證據 |
| 異常升級 | 同步失敗、無法登入工具或範圍不明,均交指定人員跟進 | 解決後由負責人核實並記錄結案,才解除暫停 |
匯出成功或同步工作顯示完成,只證明程序曾經執行,未必證明發送端已採用新狀態。應再檢查接收系統及實際推廣名單,並請外判公司確認使用哪個版本、如何排除地址。證據也應限制存取,不要為了證明已刪除一個收件地址,就把整份家長資料庫轉發給所有同事。
按人手與發送方式選擇控制措施
如果推廣並不頻密,而且由同一人把關發送,共用紀錄加人手核對可以是務實起點,但必須安排替補人員,並在發送前再查有沒有新要求。多個工具持續自動發訊息時,則應考慮自動傳遞停止推廣狀態,同時設失敗提示、重試及人工暫停安排。不論採用哪種方式,都要防止舊試算表重新匯入後,把已取消訂閱的地址再次加入推廣名單。
演練時可使用補習社控制的測試地址:先加入測試名單,建立排程但不發送,再經正式取消訂閱途徑提交要求。逐一核對各工具、排程名單,然後重做一次舊資料匯入,確認地址仍被排除。再模擬同步失敗,檢查是否有人收到異常通知,以及受影響推廣有否維持暫停。這些是要請操作人員示範的驗收條件,不代表任何產品已內置全部功能。
延伸閱讀:連接業務系統並避免重複紀錄通訊辦參考資料:發送規則與取消接收要求核對雙語聲明,再演練下一次發送
通訊辦 Q2.6 說明,發送人資料及取消接收聲明一般須中英並列,但收件人的語言選擇,以及指定姓名、名稱和地址情況可有例外。Q2.1 亦要求發送人識別及聯絡資料,並提供取消接收途徑。審核雙語內容時,須對照實際操作。
請熟悉中文及英文的審核者,分別從收到的測試訊息依指示操作,確認兩條路徑都會進入同一處理流程。兩個版本對停止範圍及處理時間的承諾必須一致,也要符合團隊實際能力。不要把招生優惠改稱「服務通知」以繞過停止推廣設定;若必要的營運通知共用發送工具,應另行與私隱負責人核對內容用途及發送途徑。
下一次推廣前,先指定放行負責人,再用一宗受控測試要求填妥清單。在上述補習社情境,CRM、推廣平台及外判名單都確認已排除地址,才可結案;外判公司若未能確認排程所用名單,該項發送便應繼續暫停並上報。先在實際流程示範一次成功停止,再記錄放行或暫停的決定,會比只在程序文件寫上「已處理」更有用。
進行前先確認
- 負責人能否追溯要求的發出與收到時間,而非由同步時刻重新計時?
- 每個發送端是否已排除有關地址,包括排程及外判推廣?
- 更新傳遞失敗時,是否會暫停受影響發送並通知指定人員?
- 雙語取消接收指示及舊資料重新匯入情境是否已完成測試?



